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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房产纠纷案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4-11-20 16:22:46   返回上级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苟某某系夫妻关系,于1986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某系被告苟某某的母亲。原告与被告苟某某于1998年9月25日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巷120号***室的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客(城房改)产字第****号,房屋产权100%,并一直在该室居住至今。自2010年起原告与被告苟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欲起诉离婚,因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离婚协议。后2013年12月,被告苟某某为独吞本案的涉案房屋,隐瞒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本案涉案房屋出卖给被告王某某。

起诉阶段:

原告:施某某,女,汉族,19**年10月14日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苟某某,男,汉族,19**年9月28日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年**月**日生。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案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被告苟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明显违反《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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