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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4-11-7 12:02:45   返回上级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9日16时50分,许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AXXXXX迈腾牌小型客车,沿福利东路行驶至福利东路蓝馨花园南门时,与曲某某骑得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曲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随后曲某某在某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锁骨骨折,伴随错位。后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曲某某无责任。2013年11月19日,经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曲某某上肢运动功能丧失达28%,属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在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曲某某受伤后,无法正常到校学习,因为正处于初三,面临中考,由于曲某某行动不便,家长在曲某某受伤后一个多月里每天都要租车接送曲某某去上学。另外由于曲某某受伤,影响了学习,请老师补课花费了一定的费用。
起诉阶段
现在曲某某为了维护权益,依法起诉。
原告:曲某某,男,汉族,2000年6月30日生,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XXXX,学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理人:曲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XXXX,兰州石化某公司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号:620XXXXXXXXXXXXXXXX,
兰州石化某公司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
法人代表: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
    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4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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