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学律师代理的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约4440万元。此案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赵文学律师作为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发表了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完全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被告应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6009968.49元
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5998290元。
四、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违约,致使工程延期,给原告造成了各项损失共计12598775.34元(12269289.84元,比起诉状增加329486元)。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窝工造成的以下各项损失:
1、原告因被告违约支付违约金数额如下:
(1)根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因拖欠甘肃恒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需支付330万元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2)因原告违约支付甘肃兴晟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款支付违约金2875613.7元。
2、因被告违约导致工程延期两年多给原告造成多支付租赁费用如下:(1)钢管、扣件等延期造成延期租赁费用1209308.64元;(2)彩板房延期租赁费用397440元;(3)钢板延期租赁费用138240元(实际为129984元);(4)周转设备延期租赁费用500000元(实际为837734元);(5)施工升降机延期租赁费用1275000元;(6)塔吊延期租赁费用792000元。
3、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管理人员费用增加
《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共680天,实际竣工结算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1)原告一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2018年8月-2020年8月共计1564867.5元;(2)原告一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伙食补助: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3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180320元;(3)原告一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电话费补助:2018年8月-2020年8月共计365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2269289.84元(实际为12598767.84元,少主张329485.5元)。
五、原告已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承建内容
六、原告就其承建的工程对于折价后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26009968.49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5998290元,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12598767.84元,共计44607026.3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