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甘肃中数广电文化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学,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数广电文化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国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联合打造数字电视频道<甘肃导视>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覆盖设备费等费用720,000元,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又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合同违约责任书》约定,如果被告在2012年8月15日前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应立即归还原告已支付的覆盖设备费等费用7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0元。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合同》;2、返还原告覆盖设备等费用720,000元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关于联合打造数字电视频道<甘肃导视>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覆盖设备费420,000元,给被告拆借300,000元,两项合计720,000元。2012年7月19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合同违约责任书》约定,如果被告在2012年8月15日前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应立即归还原告已支付的覆盖设备费等费用7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0元。被告至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联合打造数字电视频道〈甘肃导视〉合作合同》。
二、被告甘肃中数广电文化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款项790,000元。被告于2013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余款290,000元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逾期付款,则支付违约金290,00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匡红
审判员郝辰光
人民陪审员赵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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