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兰州炼油化工公司三叶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代理人赵文学,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1967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7日、2012年5月3日、2012年12月28日原告分别三次共计向被告借款6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124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郭某借款60000元,于2013年10月底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法院专递费200元,合计1005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72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3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琳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金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