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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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9/5/31 15:35:23   返回上级 
 

郭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女,汉族,1966年X月X日出生,兰州炼油化工公司三叶公司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代理人赵文学,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1967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7日、2012年5月3日、2012年12月28日原告分别三次共计向被告借款6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124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郭某借款60000元,于2013年10月底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法院专递费200元,合计1005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72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3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琳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金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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