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存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学,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光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存兰与被告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孙存兰于2017年6月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存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存兰撤回对被告兰州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存兰负担。
审判员崔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贠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