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甘肃陇达律师 律所简介 律师风采 律所动态 职业领域 经典案例 法律咨询 最新法规 联系我们

Loading...

职业领域
业绩荣誉
最新法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3-12-19 11:24:14   返回上级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刑事审判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
下一条: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甘肃陇达律师
版权所有: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金运大厦1908室 电话:0931-8449612 13893230371
CopyRight ? 2010-2015  电子邮箱:gslongda@163.com  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