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权惩戒律师? 据新华报业网2012年8月24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未对外公布,只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该意见稿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一、法庭审判是公开的,所谓公开,是指全面的公开,面向全社会的公开,而不仅仅是在法庭内的公开,形式的公开。报道庭审活动,只要没有扰乱法庭纪律,不影响庭审活动,就不应该被禁止。它一方面是庭审公开的题中之义,一方面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正当表达。公开是最好的监督。 二、惩戒律师,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利,法官没有这样的权利。赋予法官这样的权利是对公民辩护权的粗暴践踏。 《律师法》规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对律师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权的僭越。 三、法官有权惩戒律师,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离间,是将行政权力引入司法领域的可恶先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权大权小之分,没有三六九等之分。 法官可以惩戒律师,检察官可以逮捕律师,律师还怎样行使辩护权? 四、律师辩护权源于公民授权,在司法权以暴力作为后盾的法庭,只有律师以社会权对抗暴力。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指控有罪的公民本来就是极其弱势的群体,只有律师在提供着有限的帮助。在法官,检察官以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代表着国家来行使权力的背景下,律师只依靠着法律,仅凭着法律来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律师的辩护权已经被压缩到非常狭小的空间,会见受限,调查受限,出庭辩护受限,现在连当律师的资格也受限。律师权利的衰落是公民权利的衰落,律师权利衰落,在法庭上将呈现一边倒的情境:公民只要被起诉,被审判,则必然被判刑。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法官惩戒律师的权利,是对我国刑诉法的公然背叛,是以司法解释权侵蚀人大的立法权,是以司法解释权篡改、替代立法权。 刑诉法规定,法庭对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后处以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而不能“法外造法”,自行增设“禁止出庭”的处罚,这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僭越,是“二次立法”,全国人大不能不对此置若罔闻。 六、意见稿的规定是对法治的破坏,是司法腐败。腐败本来只能在暗处存在,现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走到了前台。法院本来应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利,以审慎态度对待被告人,公正的行使审批权,给被告人以公正的判决,但是这个主要的工作不去做,却以司法解释的幌子来剥夺他人的正当权利,给自己争权,这样的法庭,这样的法官怎么得到人民的信任? 七、意见稿的规定显失公平,其赋予法官绝对的权威,将法官视作正义的化身。众所周知,我国法官的素质水平,远远没有达到仅忠于法律,廉洁尽职的程度,赋予其绝对权力,只能使他们更加跋扈。同时,违反法庭纪律的不仅仅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可能违反,为什么意见稿只针对律师?难道法庭就是法官的法庭?“如果法官水平特别差,非常粗暴地对待律师,怎么进行救济?” 八、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检察官,法官本来就处于对立的地位,一个尽职的律师必然在庭审中会据理力争,必然会引起检察官、法官的不满。法官能否公正的区别据理力争和胡搅蛮缠?法官能否公正的对待律师的据理力争而不会将其视为是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律师连自己的权利都不能保护,何谈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如同刑法306条一样,意见稿250条也必将使中国律师的执业状况受到更深层次的打击,更多律师将更加没有意愿去接办刑事案件,如果这种情形出现或蔓延,则更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将会被更加不公正的对待,我深深的忧虑。
胡永宁,男,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箱:hyn602@sina.com。电话:13639399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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