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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协会文件
 

浏览次数: 次 | 发布日期:2011/12/2 10:23:38   返回上级 
 

 

    甘肃省律师协会文件 甘律协字【2011】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甘肃矿区司法局,省律协直属分会:《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已经于2011年3月19诶甘肃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律师协会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2011年3月19日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五条和《甘肃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协会会员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义务。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以当年在司法厅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的个数及律师人数为准。第四条 团体会费有律师事务所(分所作为独立单位)缴纳,个人会费由律师事务所按注册律师人数代扣代交。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由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指数分会统一收取后上交省律师协会。 省律师协会收取的会费,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共同使用。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使用的比例为本地上交会费的50%。 省律师协会有权对各市州律师协会(联络组)、省律协直属分会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收取的会费,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缴纳。第五第 新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省司法厅批文时间为准),当年团体会费减半缴纳;新执业律师(以省司法厅发证时间为准),当年个人会免缴交,第二年减半收取。第六条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业务收费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划分,作为会费缴纳标准的,具体标准为:第一类: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所辖内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注册会费5人以下的所,每所8000元,注册律师6人—10人的,每所10000元;注册律师11人—20人的,每所20000元;注册律师21人—30人的所,每所35000元;注册律师3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在35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人增加15000元。上述区域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为1000元。第二类:除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外,其它各市区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注册律师5人以下的所,每所2000元;注册律师6人—10人的所,每所4000元;注册律师11人以上的所,团体会费在4000元基础上,每增加5 人增加2000元。上述区域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600元。第三类:各县和在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市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1000元。上述区域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100元。第四类: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免交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照本地区律师个人会费的标准减半收取。第七条 会费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缴纳。未足额按期缴纳会费的,属于未能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省律师协会将通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暂缓考核备案,待省律师协会出具已足额缴纳会费的证明后,再予以考核备案,否则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第八条 律师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律师培训、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行业互助及律师协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开支等。会费的使用情况由律师协会秘书处不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和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协会会费应当独立建帐、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地税局备案。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2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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